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益(大)政土收补字〔2015〕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政国土字第1281号),收回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南河村国有土地18.495亩,用于 南县至益阳高速公路大通湖段 建设项目。我局会同被收回土地相关村的有关人员对被收回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地块的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补偿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
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18.495亩。
(二)收回土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34500.00元/亩(大管发[2013]7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4〕1号令、大管阅[2015]12号文件 执行。
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共计:柒拾贰万壹仟叁佰零陆元整(¥:72.1306元)。
二、其他事项
(一)、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大通湖区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5661600)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益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